给宠物注射疫苗需要什么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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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成为兽医师,报兽医专业,获取相关学历,并考核获取兽医师资格后,才能给动物注射疫苗。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兽医用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抗原性已经消失的疫苗,也叫死疫苗,例如狂犬疫苗、鸡马立克综合病疫苗、禽霍乱疫苗等。第二类是原始毒株熏蒸灭活后加工成疫苗,例如鸡胚苗、兔化和猪肾苗等。

要给动物注射疫苗,必须取得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从事兽医用疫苗经营的经营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兽药饮片从业人员资格证》。销售兽医用疫苗,还应遵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

国家实行疫苗监管质量安全责任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兽医机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兽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或者确立专门的兽药检查机构,配备合格的检测人员,并有进行抽样检验的设施及必要的设备。兽药检查机构对其检验的结果有责任给予判定,并出具检验报告,对不予检验的材料有权拒绝检验。

中国牧医总站于2005年对19家国家级原药毒疫苗生产企业进行了专项检查,并抽查了3家省、市、县级疫苗生产企业。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细菌疫苗检验项目不全面;霉菌检测不符合要求;疫苗生产记录不完整;部分疫苗生产工艺简捷,生产环境不适合;疫苗瓶、蒸馏水、保护剂等原辅料出厂时不检验,不记录,不验收等等。

本次抽查的42种禽用疫苗,在2005年11月份北京、天津、上海各大肉禽、经销商送检的34 种疫苗中,合格31 种,合格率97.1%。对42种疫苗检测结果显示,所检项目达标率为85.7%。不合格的11种疫苗,其中:10种为细菌疫苗,1种为病毒疫苗。不合格项目为细菌疫苗保护率、细菌抗原、菌体破坏、无菌、接种量、总蛋白含量、PH值、性状,病毒疫苗检验项目数不够。疫苗检验结果表明,我国疫苗质量总体情况较好,但在一次抽样检验中还发现有的疫苗生产工艺过程较差,影响产品质量,为疫苗使用安全埋下隐患。有关部门还应继续加大兽药执法检查力度,对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覆盖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使用的全过程管理,坚决取缔无资质企业特别是个体诊所和医院购买使用疫苗情况;同时,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未经批准的疫苗,否则将得到严厉处罚。

2004—2005年度农业部在全国范围内对动物疫苗质量进行了监督抽查。经检测,所检疫苗品种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从抽查结果看,动物疫苗质量有新的进步,但还存在个别疫苗生产企业对产品质量认识不足,规模小、工艺落后、产品单一,质量稳定性控制不够致使检测结果波动较大等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动物疫苗的生产监督和质量管理,坚决依法取缔无证生产疫苗的小厂点,从源头保证动物疫苗质量;各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要重点对兽药、饲料经营单位和动物诊疗单位购买动物疫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各地畜牧兽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检查计划,保证动物疫苗质量;兽药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兽药、疫苗生产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生产过程控制,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提高生产能力,增加适销对路的疫苗品种,提高服务质量;兽药经营企业要做到合法经营,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杜绝进购假劣兽药和动物疫苗,并严格落实销售登记制度,确保动物疫苗流向可追溯。

农业部在全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中,已经明确各省份动物疫苗年度供应计划和强制免疫用动物疫苗质量标准;2004年农业部已经有13家GMP疫苗生产企业通过国家认证,其他生产企业也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了整改;国家已经完成了狂犬病、马洲腺病、鸡马立克等3类人用疫苗药品标准的制订工作,禽流感疫苗、猪伪狂犬病疫苗药品标准已经在全国兽药药品标准信息数据库中公布,各有关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查询;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兽药行业结构调整和指导兽药生产企业发展规划》(农办科〔2003 187号)要求,到2007年我国生物药物占兽药市场总量的60%以上;地方已制定加强兽药生产企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通过采取这些措施,我国兽药行业“十五”期间结构调整的目标和各品种的发展方向已经明确,为兽药生产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机遇。

另外,还应注意疫苗中的不良反应。疫苗制剂,特别是联合疫苗,由于几种病原微生物的毒力较强,也可能引起严重的不良反应,甚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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